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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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 第七章 附 則 |
一、本章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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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之二 警察節為每年六月十五日,警察人員應予放假;消防節為每年一月十九日,消防人員應予放假。 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因勤務未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者,應予補假。 本條放假辦法,其人員範圍、補假及其他事宜,由內政部訂定之,並送銓敘部備查。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彰顯警察、消防人員對國家之貢獻並維護渠等健康權,定每年六月十五日為警察節、一月十九日為消防節,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應各放假一日;另相關人員如因勤務未能放假者,應予補假。
三、為免警察節、消防節實施放假,影響執行治安、消防勤務,相關放假實施、補假方式,由內政部訂定,並送銓敘部備查。
四、「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應一併配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