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李貴敏
李貴敏
何志偉
何志偉
林思銘
林思銘
魯明哲
魯明哲
李德維
李德維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翁重鈞
翁重鈞
溫玉霞
溫玉霞
鄭正鈐
鄭正鈐
陳玉珍
陳玉珍
吳怡玎
吳怡玎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章 附  則
一、本章未修正。
第三十六條之二 警察節為每年六月十五日,警察人員應予放假;消防節為每年一月十九日,消防人員應予放假。 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因勤務未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者,應予補假。 本條放假辦法,其人員範圍、補假及其他事宜,由內政部訂定之,並送銓敘部備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彰顯警察、消防人員對國家之貢獻並維護渠等健康權,定每年六月十五日為警察節、一月十九日為消防節,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應各放假一日;另相關人員如因勤務未能放假者,應予補假。 三、為免警察節、消防節實施放假,影響執行治安、消防勤務,相關放假實施、補假方式,由內政部訂定,並送銓敘部備查。 四、「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應一併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