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思銘
魯明哲
魯明哲
洪孟楷
洪孟楷
呂玉玲
呂玉玲
葉毓蘭
葉毓蘭
吳斯懷
吳斯懷
林文瑞
林文瑞
鄭正鈐
鄭正鈐
陳玉珍
陳玉珍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廖婉汝
廖婉汝
林德福
林德福
徐志榮
徐志榮
翁重鈞
翁重鈞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張育美
張育美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十八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