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葉毓蘭
葉毓蘭
吳斯懷
吳斯懷
林文瑞
林文瑞
林思銘
林思銘
魯明哲
魯明哲
洪孟楷
洪孟楷
曾銘宗
曾銘宗
謝衣鳯
謝衣鳯
李德維
李德維
林德福
林德福
鄭正鈐
鄭正鈐
陳玉珍
陳玉珍
呂玉玲
呂玉玲
張育美
張育美
溫玉霞
溫玉霞
徐志榮
徐志榮
翁重鈞
翁重鈞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十八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