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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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且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一、憲法做為國家根本大法,雖有其穩定性,然自2005年第7次修憲後,我國政治、社會、經濟歷經大幅變化,憲法卻因過高之修憲門檻,無法與時俱進、進而維持我國為一平等、自由、進步之國家,亦與憲法前言「保障民權、增進人民福利」相違。為維持憲法秩序之穩定,同時使之順應國家各項環境之變遷,應重新修正合理之修憲門檻。
二、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於公告半年後,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通過。查全球先進民主國家中,需國會議員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始得通過之雙門檻已屬罕見,隨後需選舉人總額半數同意才能修憲成功,更是絕無僅有,亦為2005年後再無憲政改革之主因。
三、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修憲案之公民複決需「選舉人總額半數同意」,以今(2020)年總統大選選舉人數19,311,105人統計,修憲之公民複決需9,655,553張同意票。查我國自《公民投票法》通過後,至今舉行16次公民投票,且直至2017年降低公投門檻後,隔年始有公投案通過。然該年度獲最高支持率(79.04%)之公投案,同意票雖達7,955,753票,但距修憲門檻,仍有近2百萬票之差距,可見憲改公民複決之高難度。
四、為使國家憲法具修正之彈性,同時維持國家根本大法一定之穩定性,爰參照國外立法例,以及國內公民投票案之往例,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將國會修憲門檻門檻下修為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通過;公民複決則下修為有效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下,簡單多數決即通過之,以呼應社會對於憲政改革之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