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羅美玲
羅美玲
蔡易餘
蔡易餘
劉世芳
劉世芳
陳素月
陳素月
周春米
周春米
賴品妤
賴品妤
蔡適應
蔡適應
賴惠員
賴惠員
吳玉琴
吳玉琴
黃秀芳
黃秀芳
莊競程
莊競程
林淑芬
林淑芬
羅致政
羅致政
蘇治芬
蘇治芬
沈發惠
沈發惠
邱泰源
邱泰源
林楚茵
林楚茵
邱志偉
邱志偉
吳思瑤
吳思瑤
賴瑞隆
賴瑞隆
邱議瑩
邱議瑩
王美惠
王美惠
王定宇
王定宇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秀寳
陳秀寳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明文
陳明文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范雲
范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且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一、憲法做為國家根本大法,雖有其穩定性,然自2005年第7次修憲後,我國政治、社會、經濟歷經大幅變化,憲法卻因過高之修憲門檻,無法與時俱進、進而維持我國為一平等、自由、進步之國家,亦與憲法前言「保障民權、增進人民福利」相違。為維持憲法秩序之穩定,同時使之順應國家各項環境之變遷,應重新修正合理之修憲門檻。 二、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於公告半年後,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通過。查全球先進民主國家中,需國會議員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始得通過之雙門檻已屬罕見,隨後需選舉人總額半數同意才能修憲成功,更是絕無僅有,亦為2005年後再無憲政改革之主因。 三、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修憲案之公民複決需「選舉人總額半數同意」,以今(2020)年總統大選選舉人數19,311,105人統計,修憲之公民複決需9,655,553張同意票。查我國自《公民投票法》通過後,至今舉行16次公民投票,且直至2017年降低公投門檻後,隔年始有公投案通過。然該年度獲最高支持率(79.04%)之公投案,同意票雖達7,955,753票,但距修憲門檻,仍有近2百萬票之差距,可見憲改公民複決之高難度。 四、為使國家憲法具修正之彈性,同時維持國家根本大法一定之穩定性,爰參照國外立法例,以及國內公民投票案之往例,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將國會修憲門檻門檻下修為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通過;公民複決則下修為有效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下,簡單多數決即通過之,以呼應社會對於憲政改革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