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陳瑩
陳瑩
連署人
張育美
張育美
賴士葆
賴士葆
萬美玲
萬美玲
林文瑞
林文瑞
林思銘
林思銘
呂玉玲
呂玉玲
林為洲
林為洲
謝衣鳯
謝衣鳯
鄭麗文
鄭麗文
吳怡玎
吳怡玎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曾銘宗
曾銘宗
溫玉霞
溫玉霞
洪孟楷
洪孟楷
葉毓蘭
葉毓蘭
李德維
李德維
徐志榮
徐志榮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事業機構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事業機構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第三十一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健全原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另以法律定之。」顯見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益的扶持雖有規範,然整體原住民族失業率仍高於全體國民失業比率。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指摘,原住民15歲以上不含現役軍人、監管人口與失蹤人口之民間人口數為436,526人,其中原住民的平均勞動力人數有270,097人,勞動力參與率為61.87%;勞動力人口中有259,407人為就業人口,10,690人為失業人口,失業率為3.96%。和全體民眾108年平均失業率的3.73%比較略高0.23個百分點。 鑒於我國國營事業機關(構)及其分支事業單位等,位處原住民族地區者不在少數,爰除配合國家整體發展外,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就業保障及經濟上之扶持舉措更應完整、加強照顧當地原住民族,故特修正本條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