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陳以信
陳以信
溫玉霞
溫玉霞
蔣萬安
蔣萬安
謝衣鳯
謝衣鳯
林為洲
林為洲
林德福
林德福
李貴敏
李貴敏
賴士葆
賴士葆
魯明哲
魯明哲
陳玉珍
陳玉珍
林思銘
林思銘
徐志榮
徐志榮
吳怡玎
吳怡玎
費鴻泰
費鴻泰
張育美
張育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七條之二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士氣,提升工作效率,得依業務重點工作,訂定績效評核計畫,編列預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項目、金額、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本條為新增條文。 二、警察肩負社會治安及秩序之維護,其因工作特殊且值勤備勤時間長,工作量繁重,不同於一般行政機關人員,為嘉勉警察人員之辛勞,激勵認真執行勤務績優警察及支援警務工作人員(例如:義警或協助破案民眾),行政院分別於82年6月29日核定、99年8月2日修正「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警察機關工作績優人員獎勵金作業要點」及84年1月6日核定、102年2月25日修正「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金支給要點」,對有具體成果或評核績優單位與人員,發給團體或個人工作獎勵金。但該等獎勵金卻因欠缺法律依據而屢遭非議,實有檢討並將其法制化之必要。 三、為激勵警察人員及義警、協助破案民眾等支援警察機關各項勤務、業務人員士氣,提升工作效率,特依據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決議獎金法制化之要求,新增此條條文,明定警察機關得依業務重點工作,訂定績效評核標準,編列預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項目、金額、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