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之一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之一所列退休日生效後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
一、依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無論是該二條例施行前原已退休之人員,或是現仍在職之人員,自本條例公布施行後,均一律適用相同之附表三,且一律自107年7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逐年遞減退休所得替代率1.5%。換言之,縱使現仍在職者,其退休替代率目前即已開始隨著附表三上面所定之各年度時間,逐漸遞減當中,且如於118年後始退休者,則將直接適用該附表三各項年資之最低所得替代率。此一規定除使現職教職員退休時,毫無緩衝期可言外,更嚴重打擊人員工作士氣。
二、又因同條例第第三十條與第三十八條內容扞格,現職人員之服務年資已無法得到原應給付之退休金,現又再剝奪渠等退休所得替代率可十年遞減之緩衝期,則實屬極為不公平之對待。
三、再者因應軍公教退撫基金之缺口,銓敘部已發布自110年元月起調高現職人員繳費之提撥率,惟又同步遞減現職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致使現職人員面臨繳多領少之情形,形成一頭牛剝二層皮,此舉對現職人員而言,甚不合理實難服眾心。
四、為維護法的妥適性,及維護現職教職員未來退休權益,使渠等在職場上能安心工作。爰提請修正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照附表三」修正為「照附表三之一」、第3項並將原訂【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修正為【照附表三之一所列退休日生效後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五、檢附「附表三之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附表~退休教職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彙整表」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