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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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之一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之一所列退休日生效後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
一、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無論是該法施行前已退休之人員,或現仍在職之人員,自本法公布施行後,其退休所得替代率均一律適用相同之附表三,且一律自107年7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逐年遞減退休所得替代率1.5%。換言之,縱使現仍在職者,其退休替代率目前即已開始隨著附表三上面所定之各年度時間,逐漸遞減當中,且如於118年後始退休者,則將直接適用該附表三各項年資之最低所得替代率。此一規定除使現職人員退休時,毫無緩衝期可言外,更嚴重打擊人員工作士氣。
二、又因同法第第二十九條與第三十八條內容扞格,現職人員之服務年資已無法得到原應給付之退休金,現又再剝奪渠等退休所得替代率可十年遞減之緩衝期,則實屬極為不公平之對待。
三、再者因應軍公教退撫基金之缺口,銓敘部已發布自110年元月起調高現職人員繳費之提撥率,惟又同步遞減現職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致使現職人員面臨繳多領少之情形,形成一頭牛剝二層皮,此舉對現職人員而言,甚不合理實難服眾心。
四、為維護法的妥適性,及維護現職人員未來退休權益,使渠等在職場上能安心工作。爰提請修正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照附表三」修正為「照附表三之一」、第3項並將原訂【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修正為【照附表三之一所列退休日生效後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五、檢附「附表三之一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附表~公務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彙整表」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