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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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 第二十四條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
一、鑒於電信與傳播的高度匯流,各項視訊服務例如中華電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MOD)與有線電視間已具有替代性競爭關係,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公告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台之範圍,涵蓋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MOD)之經營者。
二、且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MOD)所屬之電信業並無全國市占率限制,如仍擬對視訊平台市場設定市占率或訂戶數上限,則應將MOD等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台之訂戶數一併納入計算,使市場充分競爭,促使視訊市場蓬勃多元。
三、若將電信事業提供視訊(IPTV)服務作為有線電視的競爭,亦代表其亦有促進內容多元之精神,則何以同為提供視訊服務,但電信事業可不受市占率之規定,兩者管制顯有不公。
四、有線電視市場已經開放自由競爭,有線電視之市占率與內容是否多元不能完全畫上等號,以市占率三分之一上限設限有線電視拓展市場無疑形同變相處罰努力經營之業者,若無法立即取消三分之一市占率上限之不合理規定,則退而求其次因應電信與傳播匯流之趨勢,應將屬相同視訊服務之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台範圍服務納入計算市占率之分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