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吳秉叡
吳秉叡
何志偉
何志偉
黃世杰
黃世杰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賴惠員
賴惠員
陳秀寳
陳秀寳
湯蕙禎
湯蕙禎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素月
陳素月
沈發惠
沈發惠
王美惠
王美惠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楚茵
林楚茵
周春米
周春米
趙天麟
趙天麟
邱議瑩
邱議瑩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競程
莊競程
范雲
范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未成年人受教唆或引誘犯本項之罪者,不罰。 但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教唆、引誘或媒介未成年人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一、修正第一項,提高罰金為五萬,以嚇阻不法情事。由於違法線上博弈日益猖獗,導致賭博犯罪年齡層日益降低。 二、依司法實務見解,法官認為需以帳密登入之網站,不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之場所。然網路賭博以通信軟體群組等方式大量流傳,參與網路賭博者在網站內可能成千上萬名。傳統對公共場所之見解已不敷社會現實情況之演變,因此需將違法線上博弈等方式納入處罰之必要。 三、增訂線上博弈或其他相類之賭博方法列入刑法之賭博罪。由於不受時間、地域限制之線上博弈興起,透過電腦及手機即可下注。除影響社會治安及風氣,更有家長指出,線上博弈已入侵校園。為保障校園安寧與學生安全。 四、增訂第四項,處罰教唆、引誘或媒介未成年人犯賭博罪者。其刑責與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相當。依媒體批露,經營線上博弈網站之組織,派遣組頭進入校園吸引學生參與博弈。組頭藉由低門檻開戶金額及預借籌碼等方式,引誘學生。初期會使學生贏錢,使其深陷後再使其輸錢,致使對經營博弈網站之組織欠下債務後,再跟家長索討學生所欠債務,此已危害校園安寧。 五、修訂本條第六項將彩券納入。由於彩券不屬賭博器具,亦非財物,然實際上為賭博行為之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