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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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未成年人受教唆或引誘犯本項之罪者,不罰。 但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教唆、引誘或媒介未成年人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一、修正第一項,提高罰金為五萬,以嚇阻不法情事。由於違法線上博弈日益猖獗,導致賭博犯罪年齡層日益降低。
二、依司法實務見解,法官認為需以帳密登入之網站,不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之場所。然網路賭博以通信軟體群組等方式大量流傳,參與網路賭博者在網站內可能成千上萬名。傳統對公共場所之見解已不敷社會現實情況之演變,因此需將違法線上博弈等方式納入處罰之必要。
三、增訂線上博弈或其他相類之賭博方法列入刑法之賭博罪。由於不受時間、地域限制之線上博弈興起,透過電腦及手機即可下注。除影響社會治安及風氣,更有家長指出,線上博弈已入侵校園。為保障校園安寧與學生安全。
四、增訂第四項,處罰教唆、引誘或媒介未成年人犯賭博罪者。其刑責與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相當。依媒體批露,經營線上博弈網站之組織,派遣組頭進入校園吸引學生參與博弈。組頭藉由低門檻開戶金額及預借籌碼等方式,引誘學生。初期會使學生贏錢,使其深陷後再使其輸錢,致使對經營博弈網站之組織欠下債務後,再跟家長索討學生所欠債務,此已危害校園安寧。
五、修訂本條第六項將彩券納入。由於彩券不屬賭博器具,亦非財物,然實際上為賭博行為之一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