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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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一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轄區域全部或部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設置之人員,其預算員額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爰增訂本條文,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考量管理站若設於原住民族地區由於地區與人文背景之特殊性,應使具有原住民族背景之服務人員協助推動觀光事務,爰增修本條。 四、本條係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條文立法精神,出缺不補之預算員額應予扣減不列入計算;另本條有關進用人數經計算後不足一人者不予計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