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連署人
陳玉珍
陳玉珍
葉毓蘭
葉毓蘭
羅明才
羅明才
廖婉汝
廖婉汝
吳斯懷
吳斯懷
陳以信
陳以信
李德維
李德維
洪孟楷
洪孟楷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文瑞
林文瑞
吳怡玎
吳怡玎
鄭正鈐
鄭正鈐
林德福
林德福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翁重鈞
翁重鈞
陳雪生
陳雪生
張育美
張育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條之一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轄區域全部或部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設置之人員,其預算員額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爰增訂本條文,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考量管理站若設於原住民族地區由於地區與人文背景之特殊性,應使具有原住民族背景之服務人員協助推動觀光事務,爰增修本條。 四、本條係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條文立法精神,出缺不補之預算員額應予扣減不列入計算;另本條有關進用人數經計算後不足一人者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