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連署人
陳玉珍
陳玉珍
葉毓蘭
葉毓蘭
廖婉汝
廖婉汝
羅明才
羅明才
吳斯懷
吳斯懷
張育美
張育美
李德維
李德維
洪孟楷
洪孟楷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文瑞
林文瑞
吳怡玎
吳怡玎
鄭正鈐
鄭正鈐
陳以信
陳以信
徐志榮
徐志榮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 本會委員其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少於一人。 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 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一、修正第五項,原第五項以後項次均向後遞移一項次。 二、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國家有義務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中選會職掌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與政治參與息息相關,合先敘明。 三、考量原住民選務與一般選務之差異性,及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通過以來,中選會從未有原住民族身分之選舉委員,此情形對於原住民族公務人員選舉制度評估恐有欠周延,無法落實確保原住民政治參與權之實現,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相悖離,爰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選舉委員須一定人數具有原住民族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