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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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現行第一項之保護客體為「未滿二十歲」之男女,係以未滿二十歲之人尚未成年而有保護之必要,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規範一致。另本項保護之對象應無區分男女之必要,一併予以修正,以杜爭議。 二、提高第三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第一項修正「未滿二十歲之男女」為「未成年人」,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條說明一。 二、提高第二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三、第三項修正「男女」為「人」,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條說明一。 四、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