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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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國家應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維持適度支出規模,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謀求國家永續發展,落實財政紀律,以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 國家對於政府支出成長之節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之降低、公共債務之控制及相關財源籌措,應不受政治、選舉因素影響。 | 財政為庶政之母,唯有健全的財政,方能穩定財源、挹注施政,使國家永續發展,然我國特別預算常態化情形嚴重,自民國90年度以來,共計通過13次特別預算,許多特別預算是否屬於預算法第八十三條得提出特別預算之情形,容有疑義,例外已變原則,較例行「年度總預算」更為常態,而特別預算豁免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相關規範,雖給予行政機關更大的空間,但卻幾乎全數由舉債支應,使政府債務餘額不斷增長,為避免財政紀律愈加敗壞,並參考德國基本法亦將財政紀律入憲,爰增訂本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