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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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七千兩百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 |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一、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近五年車不讓人、行人違反路權違規行為舉發件數中,一百零四年約八十八萬件、一百零五年約九十三萬件、一百零六年約一百零六萬件、一百零七年約一百一十三萬件、一百零八年約一百三十八萬件。顯見車不讓人、行人違反路權案件逐年提高,民眾守法觀念有待加強。
二、據自由時報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報導:「台中市驚傳死亡車禍,今天清晨一輛自小客車清晨行經已有80多年歷史的第二市場前路口時,疑未減速撞上一名正在過馬路的視障行人,導致他先碰撞擋風玻璃後跌落路面,經送醫不幸傷重不治,自小客駕駛則明顯受到驚嚇語無倫次,但訊後仍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有鑒於此,強化視覺功能障礙者路權保障,不僅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展現我國保障人權、接軌國際之信念。
三、內政部與交通部規劃為期一個月之路口安全大執法,然用路人守法觀念不應僅落實某一特定期限,應加強罰則力度,輔以推廣以人為本觀念,才能防治事故案件一再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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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兩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一、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近五年車不讓人、行人違反路權違規行為舉發件數中,一百零四年約八十八萬件、一百零五年約九十三萬件、一百零六年約一百零六萬件、一百零七年約一百一十三萬件、一百零八年約一百三十八萬件。顯見車不讓人、行人違反路權案件逐年提高,民眾守法觀念有待加強。
二、據自由時報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報導:「台中市驚傳死亡車禍,今天清晨一輛自小客車清晨行經已有80多年歷史的第二市場前路口時,疑未減速撞上一名正在過馬路的視障行人,導致他先碰撞擋風玻璃後跌落路面,經送醫不幸傷重不治,自小客駕駛則明顯受到驚嚇語無倫次,但訊後仍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有鑒於此,強化視覺功能障礙者路權保障,不僅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展現我國保障人權、接軌國際之信念。
三、內政部與交通部規劃為期一個月之路口安全大執法,然用路人守法觀念不應僅落實某一特定期限,應加強罰則力度,輔以推廣以人為本觀念,才能防治事故案件一再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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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一、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近五年車不讓人、行人違反路權違規行為舉發件數中,一百零四年約八十八萬件、一百零五年約九十三萬件、一百零六年約一百零六萬件、一百零七年約一百一十三萬件、一百零八年約一百三十八萬件。顯見車不讓人、行人違反路權案件逐年提高,民眾守法觀念有待加強。
二、據自由時報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報導:「台中市驚傳死亡車禍,今天清晨一輛自小客車清晨行經已有80多年歷史的第二市場前路口時,疑未減速撞上一名正在過馬路的視障行人,導致他先碰撞擋風玻璃後跌落路面,經送醫不幸傷重不治,自小客駕駛則明顯受到驚嚇語無倫次,但訊後仍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有鑒於此,強化視覺功能障礙者路權保障,不僅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展現我國保障人權、接軌國際之信念。
三、內政部與交通部規劃為期一個月之路口安全大執法,然用路人守法觀念不應僅落實某一特定期限,應加強罰則力度,輔以推廣以人為本觀念,才能防治事故案件一再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