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嘉瑜
高嘉瑜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周春米
周春米
許智傑
許智傑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明文
陳明文
蘇治芬
蘇治芬
賴惠員
賴惠員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琪銘
吳琪銘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歐珀
陳歐珀
羅美玲
羅美玲
林淑芬
林淑芬
何志偉
何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管碧玲
管碧玲
邱泰源
邱泰源
黃秀芳
黃秀芳
范雲
范雲
林岱樺
林岱樺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椒華
陳椒華
王定宇
王定宇
湯蕙禎
湯蕙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建築、都市計畫、地政、不動產估價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專門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第九條 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一、現行房屋稅條例對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專門人員規範過於簡略,故予以詳列,涵蓋建築、都市計畫、地政、不動產估價等相關專業範圍。 二、現行房屋稅條例並未要求專門人員比例,基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會影響核計房屋現值,不動產評價委員必須具有專業性。故修訂第二項要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之委員組成應有一定比例專業人員。 三、增訂第三項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