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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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建築、都市計畫、地政、不動產估價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專門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 第九條 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
一、現行房屋稅條例對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專門人員規範過於簡略,故予以詳列,涵蓋建築、都市計畫、地政、不動產估價等相關專業範圍。
二、現行房屋稅條例並未要求專門人員比例,基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會影響核計房屋現值,不動產評價委員必須具有專業性。故修訂第二項要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之委員組成應有一定比例專業人員。
三、增訂第三項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