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趙正宇
趙正宇
吳琪銘
吳琪銘
王美惠
王美惠
鍾佳濱
鍾佳濱
邱志偉
邱志偉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柏惟
陳柏惟
何欣純
何欣純
楊曜
楊曜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秀寳
陳秀寳
賴品妤
賴品妤
蘇巧慧
蘇巧慧
黃國書
黃國書
蔡易餘
蔡易餘
劉櫂豪
劉櫂豪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刪除)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刪除。 二、第九條第三項中已明訂設置公共藝術超過建物價格百分之一之獎勵,並無再規定處罰機制之必要。 三、爰此,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