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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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必要時得優先規劃成為社區中心。 | 第十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
一、為因應國小招生不足與適性化教育之理念,地方政府宜成立特色學校,評估學校本身條件、地區環境特性與需求,並結合當地的商業生機,發展學校特色。
二、透過家長會、校友會的組織,讓雙方認同學校是社區的學校,社區是學校的社區等概念,以進行學校社區化,使學校成為社區的發展中心。
三、爰建議於「促進社區發展,」後增列「必要時得規劃成為社區中心」等字,以強化學校的功能及願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