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何志偉
何志偉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趙正宇
趙正宇
吳琪銘
吳琪銘
鍾佳濱
鍾佳濱
邱志偉
邱志偉
王美惠
王美惠
陳柏惟
陳柏惟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秀寳
陳秀寳
賴品妤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黃國書
黃國書
蔡易餘
蔡易餘
林昶佐
林昶佐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必要時得優先規劃成為社區中心。 第十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一、為因應國小招生不足與適性化教育之理念,地方政府宜成立特色學校,評估學校本身條件、地區環境特性與需求,並結合當地的商業生機,發展學校特色。 二、透過家長會、校友會的組織,讓雙方認同學校是社區的學校,社區是學校的社區等概念,以進行學校社區化,使學校成為社區的發展中心。 三、爰建議於「促進社區發展,」後增列「必要時得規劃成為社區中心」等字,以強化學校的功能及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