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趙正宇
趙正宇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琪銘
吳琪銘
王美惠
王美惠
鍾佳濱
鍾佳濱
陳柏惟
陳柏惟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莊瑞雄
莊瑞雄
賴品妤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蘇巧慧
蘇巧慧
黃國書
黃國書
蔡易餘
蔡易餘
林楚茵
林楚茵
林昶佐
林昶佐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前項投資之規範及獎勵、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前項投資之規範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修正。 二、依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訂定之「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以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等方式,獎勵各級政府與國營企業投資各項運動產業發展計畫。 三、惟此獎勵之誘因不足,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仍囿於預算限制,難以有效投資挹注運動產業。我國之運動產業百廢待舉,倘若缺乏國家政策帶動與資源挹注,不利於運動產業之發展。 四、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方式促進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投資運動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