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惠員
賴惠員
莊瑞雄
莊瑞雄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范雲
范雲
林岱樺
林岱樺
莊競程
莊競程
吳秉叡
吳秉叡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琪銘
吳琪銘
賴品妤
賴品妤
王美惠
王美惠
羅美玲
羅美玲
陳素月
陳素月
林楚茵
林楚茵
洪申翰
洪申翰
陳明文
陳明文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秀寳
陳秀寳
陳歐珀
陳歐珀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定期檢修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上網公告之。 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鑒於近年來國內大型公共場所發生火災事故頻傳,甚至衍生嚴重公安意外,而檢視消防署所列管場所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情形發現,近年檢查結果不合格率偏高,顯示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違規案件未能確實改善。 二、增訂第三項,規範各類場所進行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之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上網公告,供民眾查閱。 三、原第三項項次變更遞延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