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廖婉汝
廖婉汝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翁重鈞
翁重鈞
吳斯懷
吳斯懷
孔文吉
孔文吉
洪孟楷
洪孟楷
鄭正鈐
鄭正鈐
賴士葆
賴士葆
林文瑞
林文瑞
陳玉珍
陳玉珍
葉毓蘭
葉毓蘭
李德維
李德維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前三條所定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與機構式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服務之提供,於一定項目,應由專業人員為之;其一定項目、專業人員之訓練、資格取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餐飲服務及膳食服務之提供,應符合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並禁止使用任何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 第二十條 前三條所定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與機構式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服務之提供,於一定項目,應由專業人員為之;其一定項目、專業人員之訓練、資格取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政府說CODEX的萊克多巴胺標準是「大多數國家」都接受的國際標準,實際上只有26個國家接受,而且在世界貿易組織(WHO)也明訂各國本可基於國民健康與風險管理之需要,在基於合理的科學證據與風險評估後,可以採取比國際標準建議更嚴格的國家標準。並且政府此次的健康評估報告未針對孩童、老人、心血管疾病患者特別評估風險,更沒有長期影響人體健康的科學數據。增訂第三項餐飲服務及膳食服務之提供,應符合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並禁止使用任何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機構所需醫療或護理服務,應依醫療法、護理人員法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協助其自給自足;其收費規定,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老人福利機構供應膳食者,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產品,並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機構所需醫療或護理服務,應依醫療法、護理人員法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協助其自給自足;其收費規定,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對於政府說CODEX的萊克多巴胺標準是「大多數國家」都接受的國際標準,實際上只有26個國家接受,而且在世界貿易組織(WHO)也明訂各國本可基於國民健康與風險管理之需要,在基於合理的科學證據與風險評估後,可以採取比國際標準建議更嚴格的國家標準。並且政府此次的健康評估報告未針對孩童、老人、心血管疾病患者特別評估風險,更沒有長期影響人體健康的科學數據。爰提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五項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膳食者,應符合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不應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