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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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有乙型受體素成分與基因改造生鮮食材之初級加工品及產製品。 |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
一、校園學生及孩童,多屬生理機能正在成長與發育階段,實應考量其身體健康依法受保障,不過量攝入管制物質之必需。此外,查「萊克多巴胺」是為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管制殘留容許量之物質,加上成長和發育階段者較不具有與成年人一樣健全的毒物代謝能力,是以本條文具急迫修正之必要。
二、復以教育部已明確對外宣告,在校園膳食政策上,指導原則便是為禁止爭議肉品進入校園,以及優先採用不以乙型受體素含萊克多巴胺飼養之國產肉品;因此,為給上開政策在中央法源依據能有所授權出處,亦是為本提案提出之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