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蘇巧慧
蘇巧慧
黃秀芳
黃秀芳
趙天麟
趙天麟
莊競程
莊競程
王美惠
王美惠
黃世杰
黃世杰
林俊憲
林俊憲
何欣純
何欣純
羅美玲
羅美玲
陳素月
陳素月
湯蕙禎
湯蕙禎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琪銘
吳琪銘
邱志偉
邱志偉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行之考試,以及國營事業依法舉行之甄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修正第一項:考試作弊乃違背道德之行為,而國家考試時舞弊行為造成結果不公平及不正確時,勢必影響文官體制公正性而有處罰必要,是以本項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國家法益遭受侵害。惟查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行之考試,例如高中大學入學聯招、公費留學考試或駕照考試等,以及國營事業依法(例如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之人員甄試,中油、台電、台糖等所辦之考試屬之,若有考試舞弊行為,有損國家舉才公正性,國家公法益亦受危害,爰此修正本項,對「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行之考試,以及國營事業依法舉行之甄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亦應以刑罰約束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