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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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一 為協助經營或從事第二條各款之非營利文化藝術事務者因應不可預料之事故,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動產或不動產之保險費。其補助方式依第十五條為之。 | 一、本條為新增。 二、鑒於非營利之文化藝術事業營運困難,礙於成本考量,鮮少對排演場、倉庫或道具、布景等以保險方式分擔風險,若發生火災等不可預料之事故,將造成劇團沉重之負擔,亦不利民眾參與文化藝術活動,爰此新增本條,為協助經營或從事非營利文化藝術事業因應不可預料之事故,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動產(道具、布景)或不動產(排練場、倉庫)之保險費。而本法第十五條規定關於文化藝術補助方式為:文化藝術事業之補助,得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並得附加補助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