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許智傑
許智傑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林岱樺
林岱樺
蘇巧慧
蘇巧慧
黃秀芳
黃秀芳
莊競程
莊競程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王美惠
王美惠
黃世杰
黃世杰
湯蕙禎
湯蕙禎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素月
陳素月
羅美玲
羅美玲
吳琪銘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之一 為協助經營或從事第二條各款之非營利文化藝術事務者因應不可預料之事故,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動產或不動產之保險費。其補助方式依第十五條為之。 一、本條為新增。 二、鑒於非營利之文化藝術事業營運困難,礙於成本考量,鮮少對排演場、倉庫或道具、布景等以保險方式分擔風險,若發生火災等不可預料之事故,將造成劇團沉重之負擔,亦不利民眾參與文化藝術活動,爰此新增本條,為協助經營或從事非營利文化藝術事業因應不可預料之事故,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動產(道具、布景)或不動產(排練場、倉庫)之保險費。而本法第十五條規定關於文化藝術補助方式為:文化藝術事業之補助,得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並得附加補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