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陳瑩
陳瑩
莊競程
莊競程
洪申翰
洪申翰
黃世杰
黃世杰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琪銘
吳琪銘
賴惠員
賴惠員
陳歐珀
陳歐珀
王定宇
王定宇
邱泰源
邱泰源
郭國文
郭國文
余天
余天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趙天麟
趙天麟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前項規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列經費執行或委託辦理,並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一、環境污染不僅對環境造成危害,亦會直接或間接地傷害人體健康。因此,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列經費,對於環境污染等方面議題進行研究,並建立起完整的研究報告,尤其是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所造成相關影響之報告。 二、以此報告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俾利採取預防及醫療保健相關措施,降低健康風險因素,以及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三、為使上述規定有效執行,達致效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執行並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