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邱泰源
邱泰源
連署人
蘇治芬
蘇治芬
賴惠員
賴惠員
陳明文
陳明文
林俊憲
林俊憲
陳秀寳
陳秀寳
管碧玲
管碧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瑩
陳瑩
賴瑞隆
賴瑞隆
郭國文
郭國文
許智傑
許智傑
莊競程
莊競程
林淑芬
林淑芬
王美惠
王美惠
江永昌
江永昌
范雲
范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第一項建教生未加入勞工保險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學校應主動協助建教生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 第二十五條 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第一項建教生未加入勞工保險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學校應主動協助建教生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
一、2008年5月3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生效,該公約為聯合國史上第一個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國際條約,揭櫫包含「不歧視」在內之各項原則。我國因國際地位影響,無法依一般國際法程序成為該公約締約國,惟為彰顯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之立場,台灣於103年由立法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二、綜觀目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在落實不歧視身心障礙者之出發點,以及不影響權利行使、與其他各項法律統一化,故將「殘廢」修正為「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