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林俊憲
林俊憲
蘇治芬
蘇治芬
林淑芬
林淑芬
邱泰源
邱泰源
管碧玲
管碧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郭國文
郭國文
許智傑
許智傑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明文
陳明文
王美惠
王美惠
莊競程
莊競程
陳秀寳
陳秀寳
范雲
范雲
陳瑩
陳瑩
江永昌
江永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官一等至四等。 校官三等至六等。 尉官四等至七等。 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五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一、考量陸、海、空軍軍人於承平時期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無法獲頒寶鼎勳章之規定過於窠臼,故將寶鼎勳章頒授條件增列「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以達激勵之目的。 二、依法制體例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文字,修正現行之「將等官」、「校等官」、「尉等官」修正為為「將官」、「校官」、「尉官」,並將「准尉」修正為「士官」。
第七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功績,或對於國家建有勳績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官一等至四等。 校官三等至六等。 尉官四等至七等。 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七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功績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一、考量陸、海、空軍軍人獲頒雲麾勳章之功績不應僅有「鎮懾內亂」,故刪除相關文字並以「保衛國家」取代之。 二、依法制體例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文字,修正現行之「將等官」、「校等官」、「尉等官」修正為為「將官」、「校官」、「尉官」,並將「准尉」修正為「士官」。
第十一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第十一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在鄉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勳功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一、現行法規已無「在鄉軍人」之文字,若刪除亦無實質影響,故刪除之。 二、由於寶鼎勳章與雲麾勳章皆有專條訂有相關規定,故不需特別加註「對於戰事建有勳功」之文字,回歸本條例各條文辦理即為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