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玉珍
陳玉珍
陳雪生
陳雪生
李德維
李德維
連署人
鄭正鈐
鄭正鈐
謝衣鳯
謝衣鳯
孔文吉
孔文吉
葉毓蘭
葉毓蘭
洪孟楷
洪孟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萬美玲
萬美玲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怡玎
吳怡玎
吳斯懷
吳斯懷
魯明哲
魯明哲
林思銘
林思銘
翁重鈞
翁重鈞
蔣萬安
蔣萬安
陳以信
陳以信
林德福
林德福
楊曜
楊曜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離島地區醫院診所之醫療服務支付標準應加計之。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 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應於使用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定之。 第四十二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 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應於使用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定之。
一、離島人口有限,離島醫院其市場規模很難達到損益平衡,但又不能只做會賺錢的醫療服務項目,而是要全面的提供離島居民所需的醫療,全民健保給付的設計與分配,理應讓離島醫院在提供醫療服務時,得到比本島醫院稍高的給付,讓離島醫院在健保的制度下能夠經營,能夠存活,而非提供健保醫療服務後仍是虧損,還得到處去尋求非健保的補助,在健保制度下讓離島醫院存活,才是正本清源,可長可久之道,爰修正本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