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炮彈及宣傳彈致金馬地區人民傷亡補償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玉珍
陳玉珍
陳雪生
陳雪生
連署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思銘
林思銘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德維
李德維
林德福
林德福
吳斯懷
吳斯懷
林文瑞
林文瑞
謝衣鳯
謝衣鳯
洪孟楷
洪孟楷
溫玉霞
溫玉霞
萬美玲
萬美玲
吳怡玎
吳怡玎
鄭正鈐
鄭正鈐
陳以信
陳以信
廖婉汝
廖婉汝
葉毓蘭
葉毓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共炮彈及宣傳彈致金馬地區人民傷亡補償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處理戰地政務期間金門、馬祖地區,中共炮彈與宣傳彈致當地人民傷亡補償事宜,特制定本條例。 明定本條例制定之目的。
第二條 民國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至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止,金門、馬祖地區人民,因中共炮彈與宣傳彈致人民傷亡者,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金錢補償。但同一事由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 一、砲宣彈的實施,從八二三砲戰後期開始,在單打雙停之時期,敵我雙方都有間歇性發射,持續到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美、中(共)建交後,雙方同時停止射擊。 二、人民如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即不再予補償,第一項爰設但書排除適用。
第三條 國防部為處理本條例補償事宜,應設中共炮彈及宣傳彈致金馬地區人民傷亡補償委員會(以下簡稱補償委員會)。 執行本條例,因涉及國防部、內政部等部會及地方政府,為使事權統一,爰明定國防部應設「中共炮彈及宣傳彈致金馬地區人民傷亡補償委員會」之專責任務編組單位,俾統籌處理本條例之補償事宜。
第四條 補償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防部副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由國防部及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分由行政院秘書處、國防部、內政部、地方政府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其編組及實施要點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明定補償委員會由國防部副部長兼任主任委員,並置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由國防部及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分由行政院秘書處、國防部、內政部、地方政府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期使補償委員會兼具公信力與代表性。 二、補償委員會編組要點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五條 補償金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五萬元,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 前項基數及補償金發給標準,由補償委員會報由國防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一、第一項明定補償金,以基數計算之。每一基數為新臺幣五萬元,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 二、第二項明定補償金基數標準,由補償委員會擬定,報由國防部轉請行政院核定,以期慎重。
第六條 申請補償金,應由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縣政府提出之。 縣政府對申請人之身分、傷亡情形及有無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應詳予調查;對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應指定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受傷致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檢定標準表,鑑定其等級,並將調查、鑑定結果,轉送補償委員會審定。 一、第一項明定補償金申請程序。 二、有關申請人之身分、傷亡情形,及有無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事故發生之地方政府最為瞭解,爰於第二項明定應由縣政府詳予調查、鑑定,並將結果轉送補償委員會審定。
第七條 前條所稱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項遺屬身分之認定,以本條例施行日為準。同一順序遺屬有數人時,應協調由其中一人申領,不能協調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拋棄領受權時,由其餘遺屬領受之。 一、參考民法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遺屬之範圍及其申領補償金之順序。 二、第二項明定認定遺屬身分之基準日,以杜爭議。
第八條 補償委員會對縣政府調查、鑑定結果,認有疑義,得自行或請縣政府再行調查、鑑定。認符合補償規定者,審定其補償金基數;不符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 一、明定補償委員會對縣政府調查、鑑定結果之處置。 二、經審核不符合發放補償金者,處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第九條 核定之補償金,自申請人收受通知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歸屬國庫。 明定核定之補償金,經申請人收受通知後,逾期未領取者,補償金歸屬國庫。
第十條 申請補償金之權利,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明定申請補償金之權利,自本條例施行後,經過十年而消滅,俾使法律關係得以確定。
第十一條 補償金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循預算程序辦理。 明定補償金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循預算程序辦理,以利作業需要。
第十二條 補償金申請、審核及發放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明定補償金申請、審核及發放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定之,以利執行。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公布後,因須預為各項準備工作,始能受理申請及發放,爰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有充分之準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