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柏惟
陳柏惟
林宜瑾
林宜瑾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高嘉瑜
高嘉瑜
余天
余天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國書
黃國書
王定宇
王定宇
羅致政
羅致政
黃秀芳
黃秀芳
趙天麟
趙天麟
賴品妤
賴品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賴瑞隆
賴瑞隆
劉建國
劉建國
林楚茵
林楚茵
洪申翰
洪申翰
莊競程
莊競程
郭國文
郭國文
江永昌
江永昌
吳秉叡
吳秉叡
蘇巧慧
蘇巧慧
吳思瑤
吳思瑤
邱志偉
邱志偉
何志偉
何志偉
陳明文
陳明文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林岱樺
林岱樺
陳秀寳
陳秀寳
范雲
范雲
王婉諭
王婉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條之一 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價值以及基本權利之保障,國家應制定法律並設專門機構調查、重新評價並匡正中華民國政府或政黨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嚴重侵害基本權利之不法或不當過往,以落實轉型正義。 各機關均有協助並落實轉型正義之義務。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大法官從釋字第二六二號開始逐步建立政治多元、權利保障、程序正當、權力制衡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透過釋字第四七七號、第五五八號、第五五六號、第五六七號等解釋,業已經直接否定動員戡亂時期和戒嚴時期擴張軍事審判、透過懲治叛亂條例和檢肅匪諜條例所造成之政治壟斷與壓迫統治,進而間接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對於非常時期政治體制給予消極評價;而大法官釋字第七九三號進一步肯認轉型正義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及憲法之基本權保障。為使轉型正義的原則入憲,確立憲政自由民主之價值,於《憲法》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價值以及基本權利之保障,國家應制定法律並設專門機構調查、重新評價並匡正中華民國政府或政黨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嚴重侵害基本權利之不法或不當過往,以落實轉型正義。各機關均有協助並落實轉型正義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