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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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一 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價值以及基本權利之保障,國家應制定法律並設專門機構調查、重新評價並匡正中華民國政府或政黨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嚴重侵害基本權利之不法或不當過往,以落實轉型正義。 各機關均有協助並落實轉型正義之義務。 |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大法官從釋字第二六二號開始逐步建立政治多元、權利保障、程序正當、權力制衡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透過釋字第四七七號、第五五八號、第五五六號、第五六七號等解釋,業已經直接否定動員戡亂時期和戒嚴時期擴張軍事審判、透過懲治叛亂條例和檢肅匪諜條例所造成之政治壟斷與壓迫統治,進而間接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對於非常時期政治體制給予消極評價;而大法官釋字第七九三號進一步肯認轉型正義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及憲法之基本權保障。為使轉型正義的原則入憲,確立憲政自由民主之價值,於《憲法》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價值以及基本權利之保障,國家應制定法律並設專門機構調查、重新評價並匡正中華民國政府或政黨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嚴重侵害基本權利之不法或不當過往,以落實轉型正義。各機關均有協助並落實轉型正義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