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競程
莊競程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洪申翰
洪申翰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蘇巧慧
林宜瑾
林宜瑾
邱泰源
邱泰源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秀寳
陳秀寳
范雲
范雲
賴品妤
賴品妤
楊曜
楊曜
郭國文
郭國文
陳瑩
陳瑩
邱議瑩
邱議瑩
趙天麟
趙天麟
林楚茵
林楚茵
王定宇
王定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前項業務負責人應為專任,其資格及其兼任職務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前項業務負責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二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業務負責人除該標準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然務負責人具實務經驗,若能將其經驗作教學傳承,實能造福學子,對增進長照機構服務品質極具重要性,爰修正第二項,參酌內政部97年4月7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3676號函釋對「專任」一詞之定義,專任人員不得同時兼任同一機構或不同機構之專任人員工作,或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從事兼職行為,惟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受有報酬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並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