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競程
莊競程
何志偉
何志偉
郭國文
郭國文
連署人
洪申翰
洪申翰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趙天麟
趙天麟
蘇巧慧
蘇巧慧
林宜瑾
林宜瑾
陳秀寳
陳秀寳
陳柏惟
陳柏惟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邱議瑩
邱議瑩
楊曜
楊曜
邱泰源
邱泰源
林楚茵
林楚茵
王定宇
王定宇
陳瑩
陳瑩
范雲
范雲
賴品妤
賴品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一、因人口結構急遽改變,少子化及老年化影響下,勞工保險基金財務日益惡化,根據精算報告,基金累積餘額恐逾115年出現負值。 二、政府近年陸續推動年金改革,然而考量勞工及雇主負擔,以及退休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並避免年青勞工負擔過重,應提高政府對於基金之財務責任,如全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法、公教人員保險法等均有政府撥補之規定。 三、爰修正第一款,政府得以編列預算撥補或指定財源撥入,做為基金來源,充實基金財務。
第六十九條 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基金財務狀況,逐年編列預算撥補之。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一、勞工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為保障勞工退休經濟安全,增進社會安全,爰比照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二、明定本法修正後,政府應依據基金財務狀況,考量政府財政能力,逐年編列預算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