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競程
莊競程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柏惟
陳柏惟
楊曜
楊曜
王定宇
王定宇
洪申翰
洪申翰
蘇巧慧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賴品妤
賴品妤
何志偉
何志偉
陳秀寳
陳秀寳
邱泰源
邱泰源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瑩
陳瑩
郭國文
郭國文
林楚茵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利用權勢關係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本質為結構性強制行為,本法立法之初雖注意到此一結構性強制行為,但刑度較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實屬偏低,顯係誤解被害人之「同意」,忽略行為之強制對於被害人性自主權之嚴重侵害。 二、歷年起訴與判決有罪確定案件均遠低於強制性交罪,考量其加害人與被害人之特定關係,若法定刑偏低,勢必缺少嚇阻效果,從而被害人更懼於出面舉發,實有提高本罪法定刑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