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郭國文
郭國文
黃國書
黃國書
林宜瑾
林宜瑾
陳柏惟
陳柏惟
湯蕙禎
湯蕙禎
蘇治芬
蘇治芬
林俊憲
林俊憲
鍾佳濱
鍾佳濱
蔡易餘
蔡易餘
何志偉
何志偉
黃秀芳
黃秀芳
林岱樺
林岱樺
王美惠
王美惠
賴品妤
賴品妤
劉世芳
劉世芳
邱議瑩
邱議瑩
邱泰源
邱泰源
黃世杰
黃世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第三項及第四項汽車駕駛人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前,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二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現行法對於交通違規應受而未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並無強制規定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始得上路、重領或新領駕照。為維護交通安全,強化交通違規者對於交通安全知識、道德及法律之認知,爰修訂本法,課予應受而未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受教育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