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佳濱
鍾佳濱
蘇治芬
蘇治芬
江永昌
江永昌
陳秀寳
陳秀寳
何志偉
何志偉
莊競程
莊競程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羅致政
羅致政
蘇巧慧
蘇巧慧
洪申翰
洪申翰
邱議瑩
邱議瑩
郭國文
郭國文
賴品妤
賴品妤
賴瑞隆
賴瑞隆
林楚茵
林楚茵
陳亭妃
陳亭妃
范雲
范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九條之十四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核准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其涉及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者,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自然人依法從事農業工作,於農地上空使用遙控無人機,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限制;其規定,由農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九十九條之十四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核准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其涉及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者,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鑑於本條第二、三及六款之規定不符農業實務應用需要,且未開放自然人於自有或承租之農地使用無人機進行農事工作,徒增農民生產成本、阻礙青年返鄉務農,爰增訂第四項,並授權農業主管機關另定無人機於農田應用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