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柏惟
陳柏惟
趙天麟
趙天麟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莊競程
莊競程
林楚茵
林楚茵
陳秀寳
陳秀寳
余天
余天
蘇巧慧
蘇巧慧
郭國文
郭國文
何志偉
何志偉
賴品妤
賴品妤
范雲
范雲
高嘉瑜
高嘉瑜
陳明文
陳明文
邱議瑩
邱議瑩
陳亭妃
陳亭妃
羅致政
羅致政
蔡適應
蔡適應
洪申翰
洪申翰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公職人員申報第一項所列之財產於外國或大陸地區者,申報時應向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出具切結書。 前項切結書所應記載之事項及格式,由監察院定之。 第五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增訂第四項之公職人員申報第一項所列之財產於外國或大陸地區者,申報時應向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出具切結書;及第五項之切結書所應記載之事項及格式,由監察院定之。
第十一條 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之。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申報財產有無不實、辦理財產信託有無未依規定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監察院及法務部並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資訊,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受查詢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為不實說明、未依第五條第四項出具切結書,或所出具之切結書記載不實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或切結,屆期未提出、提出仍為不實、未出具切結書或切結書記載仍為不實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請求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提供或提供不實資訊者,亦同。 第十一條 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之。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申報財產有無不實、辦理財產信託有無未依規定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監察院及法務部並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資訊,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受查詢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或提出仍為不實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請求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提供或提供不實資訊者,亦同。
修正第二項之違法行為態樣,增訂未依第五條第四項未出具切結書,或所出具之切結書記載不實者之罰則。
第十二條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或切結書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故意申報或切結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或切結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十二條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增訂故意切結不實者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