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婉汝
廖婉汝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楊瓊瓔
楊瓊瓔
謝衣鳯
謝衣鳯
李德維
李德維
徐志榮
徐志榮
溫玉霞
溫玉霞
翁重鈞
翁重鈞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江啟臣
江啟臣
林奕華
林奕華
羅明才
羅明才
賴士葆
賴士葆
蔣萬安
蔣萬安
鄭正鈐
鄭正鈐
陳玉珍
陳玉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使用狀況之聲明。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一、相關條次,配合調整。 二、為維護國人健康要求,食品包裝必須載明乙型受體素使用狀況之聲明,若未檢附未使用證明者,一律視為含乙型受體素,以利國人購買時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