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陳玉珍
陳玉珍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吳怡玎
吳怡玎
林文瑞
林文瑞
葉毓蘭
葉毓蘭
溫玉霞
溫玉霞
李德維
李德維
洪孟楷
洪孟楷
楊瓊瓔
楊瓊瓔
鄭正鈐
鄭正鈐
魯明哲
魯明哲
翁重鈞
翁重鈞
徐志榮
徐志榮
曾銘宗
曾銘宗
陳以信
陳以信
廖婉汝
廖婉汝
謝衣鳯
謝衣鳯
吳斯懷
吳斯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原住民、離島、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一、修正第一項。 二、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旨,國家應依民族意願,對原住民族、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教育文化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僅明定政府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並未明文將原住民及離島地區納入適用。查其立法本旨,係在保障早期金門及馬祖地區相對貧瘠之教育資源,惟現今時空環境早已變遷,憲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範亦透過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加以擴張,故現行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實有調整之必要。 四、為貫徹憲法對於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之要求,以及保障扶助原住民族、包含澎湖、金門、馬祖在內離島地區之教育文化,爰將第一項文字修正為:「對原住民、離島、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使原住民、離島,以及其他偏遠及特殊地區,皆能優先獲得教育經費之補助,以落實本法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