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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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八條規定者,本條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汽機車裝置之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應沒入。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六萬元外,沒入該汽機車,並得由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或名稱。未滿十八歲之汽機車駕駛人,得由主管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
強化對不當改裝之噪音車輛管制作為,再犯者處最高額罰鍰三萬元,以及將噪音器物沒收,三犯者加罰六萬元,並沒入該汽機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