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洪孟楷
洪孟楷
連署人
陳玉珍
陳玉珍
賴士葆
賴士葆
呂玉玲
呂玉玲
萬美玲
萬美玲
謝衣鳯
謝衣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蔣萬安
蔣萬安
林文瑞
林文瑞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斯懷
吳斯懷
林思銘
林思銘
溫玉霞
溫玉霞
廖婉汝
廖婉汝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八條規定者,本條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汽機車裝置之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應沒入。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六萬元外,沒入該汽機車,並得由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或名稱。未滿十八歲之汽機車駕駛人,得由主管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強化對不當改裝之噪音車輛管制作為,再犯者處最高額罰鍰三萬元,以及將噪音器物沒收,三犯者加罰六萬元,並沒入該汽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