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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第四款第二目有關新竹縣轄內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第一目之規定,定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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