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林奕華
林奕華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各類教室之教學區設計原則,得視教學實際需求,設置照明設備、冷氣設備、電力系統設備、影音傳播及資訊網路系統設備。其相關經費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相關設備衍生之費用,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置圖書館(室)並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 第八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置圖書館(室)並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
一、目前大量使用電腦和網通設備,已是當前及未來的學習趨勢,且因氣候變遷近年平均氣溫偏高,為提供舒適之學習環境,國中、國小教室亦需提供冷氣空調,為學童學習權益的基本問題,故電腦、網通、冷氣皆有納入電力需求規畫之必要。但各縣市因財政狀況,各校冷氣裝設情況差異甚大。檢視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未將「冷氣」項目列入為教學之必要設備,無法符合氣候變遷以及實際教學之需求,爰增訂本條第二項,針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國中小校舍之教學區設計原則,提升為法律位階,課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重要施政之法律依據,以落實行政院長蘇貞昌兩年內全國中小學裝冷氣的承諾,並明定冷氣設備、電力系統設備為必要教學設備,其相關經費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目前國中小的電費,由中央政府有條件補助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必須負擔自籌款,但各縣市財政狀況不一,無疑加重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再者,每年電費補助款的財源不穩定,學校可能因付不出電費及維修保養費,冷氣或電腦網路裝好卻不常開機之情形,反而加大城鄉差距或數位落差。為徹底落實行政院長蘇貞昌兩年內全國中小學裝冷氣的承諾,並縮短各縣市間教育資源之落差,爰增列本條第三項,照明、網通、冷氣相關設備衍生之費用,包括電費、維修、保養費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 三、原第二項移列至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