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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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 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 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各學年度學校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下之冷氣使用及維護費,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 | 第五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 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 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因氣候變遷近年平均氣溫偏高,提供舒適之學習環境,為學生學習權益的基本問題。惟依現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學校向學生收取「代辦費」支付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對於家境清寒學生的家庭無疑增加一筆額外負擔。行政院長蘇貞昌承諾國中小學校裝設冷氣所生電費也一併納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卻獨漏高中(職)學校部分,遭外界非議教育資源分配不公。是故建議高級中等學校之冷氣使用費及維護費,應比照國中、國小,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方為公平。爰增列本條第五項,高級中等學校各學年度學校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下之冷氣使用及維護費,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以保障學生學習之基本權益,減輕清寒學子家庭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