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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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
一、為杜絕雇主以拒絕勞檢規避查察,將條文修正為凡拒絕勞檢、或拒絕提供勞檢相關資料者,主管機關應按月、按次連續處罰。
二、主管機關針對上述行為,最遲一個月應複查一次,如有重大違規行為之虞者,得縮短複查時間,採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