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思銘
林思銘
連署人
吳斯懷
吳斯懷
孔文吉
孔文吉
張育美
張育美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文瑞
林文瑞
洪孟楷
洪孟楷
鄭正鈐
鄭正鈐
曾銘宗
曾銘宗
魯明哲
魯明哲
馬文君
馬文君
廖婉汝
廖婉汝
溫玉霞
溫玉霞
陳以信
陳以信
李德維
李德維
翁重鈞
翁重鈞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一、為杜絕雇主以拒絕勞檢規避查察,將條文修正為凡拒絕勞檢、或拒絕提供勞檢相關資料者,主管機關應按月、按次連續處罰。 二、主管機關針對上述行為,最遲一個月應複查一次,如有重大違規行為之虞者,得縮短複查時間,採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