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莊競程
莊競程
洪申翰
洪申翰
連署人
湯蕙禎
湯蕙禎
王美惠
王美惠
楊曜
楊曜
余天
余天
陳秀寳
陳秀寳
黃秀芳
黃秀芳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素月
陳素月
陳亭妃
陳亭妃
蔡易餘
蔡易餘
羅致政
羅致政
黃世杰
黃世杰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呼吸治療師、救護技術員。 第四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一、為充實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人力,並維護病人於轉送過程中氣道之安全,惟目前緊急醫療救護法並未規定呼吸治療師為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爰增列呼吸治療師為緊急醫療就護人員。 二、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中有關初級、中級及高級救護員訓練課程。美國呼吸照護學會將地面及空中緊急醫療當作呼吸治療師的次專科,將病人氣道緊急處置及使用呼吸器病人院際及院內運送制定臨床作業準則,增列呼吸治療師為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應有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