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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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條之二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四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第九十條之二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因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已將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之評鑑請求之期間延長為三年,惟本條仍僅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致生法庭錄音、錄影之重要證物於得請求評鑑期間內,即可能因銷毀而滅失之窘境。並考量人民可能於得請求評鑑之期間屆至前始請求評鑑,故於該期間屆至後,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亦應保存相當期間以備調查,故保存之期間應至裁判確定後四年為當,爰修正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