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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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條 對於直系血親,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百七十二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有鑒於近年我國兒少虐待致死案件頻傳,102年至107年全國重大兒少虐待致死人數總計133件,兒少保護通報事件2017年有59,912件,2018年有59,915件,而2019年度達7萬3,973件創新高,其中父母為加害人之比例平均超過6成,平均4年每年有25名兒少,因嚴重虐待或疏忽致死,顯見實有修法之必要,方能減少兒少虐待之現象,保障其兒少之權益。
二、然本條規範僅限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受本條之保護,然考量當前社會風情之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併予以加重刑責。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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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 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為保障其兒少之權益,然本條規範僅限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受本條之保護,考量當前社會風情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併予以加重刑責。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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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保障其兒少之權益,然本條規範僅限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受本條之保護,考量當前社會風情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併予以加重刑責。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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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為保障其兒少之權益,然本條規範僅限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受本條之保護,考量當前社會風情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併予以加重刑責。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