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嘉瑜
高嘉瑜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林宜瑾
林宜瑾
江永昌
江永昌
邱志偉
邱志偉
洪申翰
洪申翰
鍾佳濱
鍾佳濱
林俊憲
林俊憲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競程
莊競程
羅致政
羅致政
余天
余天
郭國文
郭國文
羅美玲
羅美玲
湯蕙禎
湯蕙禎
范雲
范雲
何志偉
何志偉
王美惠
王美惠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所漏稅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納稅義務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相關稅法規定時,基於適用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刑罰優先原則」,優先適用刑罰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即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處漏稅罰。致部分案件發生刑罰與行政罰失衡情形。爰修正第一項,將刑事處罰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 二、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為避免依草案第一項科處刑罰仍有輕重失衡情形,參酌「所得稅法」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於逃漏稅行為所課之罰鍰數額,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