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范雲
范雲
林宜瑾
林宜瑾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劉世芳
劉世芳
湯蕙禎
湯蕙禎
陳秀寳
陳秀寳
黃世杰
黃世杰
蔡易餘
蔡易餘
莊競程
莊競程
賴惠員
賴惠員
吳秉叡
吳秉叡
羅美玲
羅美玲
鍾佳濱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王美惠
王美惠
蘇巧慧
蘇巧慧
賴品妤
賴品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陪產暨親職假四星期。 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暨親職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增訂第五項。 二、現行僅保障受僱者妊娠期間有產檢假五日,但其配偶無陪產檢假。為保障懷孕者之配偶平等參與親職權利並負擔育兒責任,爰增訂第五項之陪產檢假。 三、現行僅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有八星期全薪產假,其配偶僅有陪產假五日。為創造性別平等的生育環境,保障配偶親職權利並負擔育兒責任,爰延長陪產假至四星期,並更名為「陪產暨親職假」。 四、綜上,將育兒雙方之保障盡量拉齊,並可減少因產檢假及產假而產生之職場懷孕歧視。 五、新增之陪產檢假及延長之陪產暨親職假期間,比照產檢假及產假,薪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