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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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陪產暨親職假四星期。 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暨親職假期間,薪資照給。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一、增訂第五項。
二、現行僅保障受僱者妊娠期間有產檢假五日,但其配偶無陪產檢假。為保障懷孕者之配偶平等參與親職權利並負擔育兒責任,爰增訂第五項之陪產檢假。
三、現行僅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有八星期全薪產假,其配偶僅有陪產假五日。為創造性別平等的生育環境,保障配偶親職權利並負擔育兒責任,爰延長陪產假至四星期,並更名為「陪產暨親職假」。
四、綜上,將育兒雙方之保障盡量拉齊,並可減少因產檢假及產假而產生之職場懷孕歧視。
五、新增之陪產檢假及延長之陪產暨親職假期間,比照產檢假及產假,薪資照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