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美惠
王美惠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琪銘
吳琪銘
林俊憲
林俊憲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蘇治芬
蘇治芬
陳秀寳
陳秀寳
何志偉
何志偉
管碧玲
管碧玲
莊競程
莊競程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素月
陳素月
湯蕙禎
湯蕙禎
羅美玲
羅美玲
邱泰源
邱泰源
李昆澤
李昆澤
劉建國
劉建國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三條之一 本院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管制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中科院之主要任務為國防科技研發及國軍主要武器系統研製,並將軍民通用科技成果技轉民間,滿足國軍建軍備戰需求,達成國防自主目標,為我國軍事科研重鎮。為使中科院從事國防事務現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申請入出國(境)作業有所遵循,自應遵守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涉及國家機密之相關人員限制出境之規定,允宜於條文中明定之。惟參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又,按「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第二條前段規定,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下簡稱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依前揭入出國許可之規範,係以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規範對象,爰修正草案第一項,增訂中科院人員出國(境)核准之規範,以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適用之對象。 三、中科院現有員工人數約一萬餘人,從事各種涉密或非涉密之不同類型職務。由於服務於中科院之各種類型員工繁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所揭之立法意旨,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於涉及國家機密之相關人員,考量機密性質、內容、保密期限及相關人員出境造成洩漏之可能性等因素,加以合理適當之限制,乃不得不容忍的必要之惡。惟人民居住、遷徙之自由,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係受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是以,為確保國家機密保護及維護員工合法權益,爰增訂草案第二項,針對限制中科院員工出國(境)之權利,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