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之一 本院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管制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中科院之主要任務為國防科技研發及國軍主要武器系統研製,並將軍民通用科技成果技轉民間,滿足國軍建軍備戰需求,達成國防自主目標,為我國軍事科研重鎮。為使中科院從事國防事務現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申請入出國(境)作業有所遵循,自應遵守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涉及國家機密之相關人員限制出境之規定,允宜於條文中明定之。惟參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又,按「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第二條前段規定,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下簡稱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依前揭入出國許可之規範,係以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規範對象,爰修正草案第一項,增訂中科院人員出國(境)核准之規範,以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適用之對象。
三、中科院現有員工人數約一萬餘人,從事各種涉密或非涉密之不同類型職務。由於服務於中科院之各種類型員工繁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所揭之立法意旨,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於涉及國家機密之相關人員,考量機密性質、內容、保密期限及相關人員出境造成洩漏之可能性等因素,加以合理適當之限制,乃不得不容忍的必要之惡。惟人民居住、遷徙之自由,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係受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是以,為確保國家機密保護及維護員工合法權益,爰增訂草案第二項,針對限制中科院員工出國(境)之權利,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