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羅致政
羅致政
黃世杰
黃世杰
何志偉
何志偉
吳秉叡
吳秉叡
吳琪銘
吳琪銘
賴惠員
賴惠員
黃秀芳
黃秀芳
莊競程
莊競程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國書
黃國書
范雲
范雲
蔡易餘
蔡易餘
高嘉瑜
高嘉瑜
陳歐珀
陳歐珀
趙天麟
趙天麟
江永昌
江永昌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林宜瑾
林宜瑾
林楚茵
林楚茵
湯蕙禎
湯蕙禎
陳明文
陳明文
羅美玲
羅美玲
周春米
周春米
沈發惠
沈發惠
吳玉琴
吳玉琴
劉櫂豪
劉櫂豪
林俊憲
林俊憲
賴瑞隆
賴瑞隆
邱泰源
邱泰源
劉世芳
劉世芳
余天
余天
鍾佳濱
鍾佳濱
王美惠
王美惠
陳秀寳
陳秀寳
賴品妤
賴品妤
郭國文
郭國文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 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四、凡於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二月三日至七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曾以陸軍第一特種兵身分連續服役三年之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服現役年限。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 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服現役年限。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國防部於民國56年2月23日起辦理「陸軍第一特種兵(簡稱陸一特)」之臨時召集,係為填補隨同國民政府來台官兵退伍潮所生特種技勤部隊缺員問題。 二、又上述所召受徵集的以陸軍第一特種兵身分連續服役三年之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基於國家政策所為的貢獻應受肯定,據此將凡於民國56年2月3日至76年12月31日期間,曾以陸軍第一特種兵連續服役三年之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也一同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所稱之退除役官兵。